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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2019-04-03 09:36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校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17号令)、《天津市教育系统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实施办法》(津教委﹝2016﹞39号文件)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修缮工程项目审计,是指学校审计处或委托的外部审计机构,对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未列入资本性支出的修缮工程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工程项目主要涉及建筑物修缮、道路及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设施、弱电、安全技防、设备安装、校园美化、绿化等。

第三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工程项目经费纳入本部门、本单位的年度预算情况;

(二)工程项目履行审核审批程序情况;

(三)工程项目履行招标程序情况;

(四)工程项目签订合同和有效监控合同履行情况;

(五)工程项目变更履行审核审批程序和擅自扩大项目规模以及提高标准情况;

(六)工程项目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支付审核审批情况;

(七)工程项目概算、结算编制情况;

(八)工程管理、工程造价情况;

(九)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十)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允许资本化的大型修缮的支出,应当参照建设项目支出内部实施审计;

(十一)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第四条 学校审计处对修缮工程项目审计工作进行归口管理,根据自身内部审计资源和工程项目实际,综合考虑成本效益,采用自行审计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相结合的方式组织实施。

第五条审计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天津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等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制度规定,选择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对受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修缮工程项目审计范围:

1.对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原则上由项目实施部门自行组织审核,审计处结合具体情况进行抽查。

2.对单项预算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工程结算审计,未经审计,不得结算工程款。

3.对单项预算在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应对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进行审核,在综合考虑项目具体情况与成本效益的基础上,经学校领导或会议批准后,可组织实施对施工过程的造价控制审核。

第七条 工程项目结算可以套用预算基价的,原则上不可以采取协议价等方式。特殊情况需采用协议价方式的,在工程竣工后,由审计处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进行结算审计。

第八条 凡属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应招标而未招标的项目,审计处原则上不予审计。确因特殊情况,须依照学校有关规定,提供学校领导批准或有关会议纪要后,审计处方可予以安排审计。

第九条项目实施部门应积极配合修缮工程审计工作,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天内,提供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工程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审批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等资料;

(二)工程项目招投标文件、合同和变更等资料;

(三)工程项目预算、结算和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

(四)列入资本性支出的大型修缮工程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要求提供审计资料;

(五)其他与工程有关的资料。

第十条 项目实施部门统一报送审计资料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进行确认,由部门负责人或其指定的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对资料不全的送审项目审计处有权不予审计。对已开始审计的项目,审计期间,原则上不再接收补充资料。对未能按规定时间送审或因提供资料不真实、不完整而造成的后果,由提供资料的部门或单位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为确保审计工作质量并满足工程款结算需要,年终需完成报账的工程项目,应于每年11月15日前完成全部送审资料的报送手续。对未能按时送审的项目,审计处将在下一年度安排审计。

第十二条 对因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计所发生的费用,依据有关规定,在修缮工程项目经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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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天津中德应用技术大学 审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