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工作,保证审计工作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固定资产审计,是指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内部审计机构、内部审计人员,依法对本部门、本单位及其所属单位固定资产审批控制、增减变化、管理以及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的审查和评价活动。
第三条固定资产审计内容主要包括: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固定资产配置、固定资产处置、固定资产折旧和固定资产结存等内容。
第四条固定资产管理情况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实施归口管理;
(二)是否对固定资产实行岗位分离管理;
(三)是否建立固定资产的增减可行性论证和审批、招标采购、合同检查、验收入库、财务核算、建卡登记、使用保养、效益考核、盘点清查、损失赔偿、账物核对以及调剂、出租、出借等内部管理制度;
(四)建立的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有效执行。
第五条固定资产配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新增固定资产是否列入当年预算计划,专控商品是否按规定进行报批;
(二)对大型仪器、设备和贵重物品等的购置,是否经过可行性论证,审批手续是否齐全,程序是否合规;
(三)新增固定资产的资金来源是否合法,账务处理是否及时、合规,计价是否正确;
(四)新增固定资产的购置程序和配置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对建筑物和构筑物是否及时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竣工决算和决算审计,是否及时办理了房屋资产登记、移交、接收等手续并进行了账务处理;
(六)划拨或受赠固定资产,是否有合规的价值依据,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账务处理。
第六条固定资产处置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报废、报损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属于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陈旧老化程度淘汰,以及无法正常运行和使用的设备。
2.手续是否齐全完备,是否经过有关部门批准;
3.作价是否合理,是否有鉴定或评估报告;
4.残值变价收入是否如实入账,是否按有关规定上缴;
5.盘亏固定资产是否属实,盘亏原因是否合理,责任是否明确,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二)出售、出让、转让和置换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属于长期闲置、不适用或不需要的固定资产;
2.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3.是否经过资产评估鉴定,作价是否合理,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4.取得的收入是否按有关规定上缴。
(三)对外投资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进行了科学论证、资产评估和民主决策;
2.是否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3.是否有完善的合同协议;
4.投资收益是否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四)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的固定资产审计内容:
1.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是否报经有关部门审批;
2.调拨清单中所列项目、品名、数量、价值,是否与实物相符;
3.是否有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或受赠方上级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4.是否及时按规定进行了账务处理。
第七条固定资产折旧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固定资产折旧的范围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二)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是否合规;
(三)折旧额计提及账务处理是否正确;
(四)固定资产非正常增加或减少,累计折旧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八条固定资产结存审计的主要内容:
(一)核查固定资产的实存,审查账、卡、物是否相符,核实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完整;
(二)验证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是否为单位实际拥有;
(三)核定固定资产的数量和价值,审查固定资产增减变动的账务处理是否合规。
第九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时,有权要求被审计部门、单位积极配合,并限期提供下列文件、报表和资料:
(一)固定资产管理的有关制度;
(二)固定资产的会计凭证、账簿和报表;
(三)固定资产实物台账、卡和增减审批单;
(四)固定资产定期盘存表和变动或调整明细表;
(五)与固定资产管理和核算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内部审计机构在实施固定资产审计过程中,应当实地核查固定资产,以证明会计资料中的固定资产是否真实,固定资产增减的会计处理是否合规、合法。
第十一条内部审计机构对实行计算机应用系统管理固定资产的单位进行审计时,要求其提供审计监督和评价所需要的计算机应用系统软件、硬件设置和系统的基本功能等技术资料和原始数据,并留有数据接口。
第十二条内部审计机构对教育行政部门和单位的固定资产进行审计时,应当按照《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天津市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内部审计机构应在必要时安排固定资产后续审计。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天津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五年。天津市教育委员会2007年12月20日发布的《天津市教育系统固定资产审计实施办法》同时废止。